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行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本行股东会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本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当本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
时,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向本行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
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本行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本行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
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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