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维护本行及股东权益,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利益,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的全体股
东,并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确保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 本行股份已根据监管要求全部登记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董
事长为股权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
为股权事务管理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股权管理事务,按照监管要求在指定媒体披露股权信息等。
第五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
为提案权股东,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或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对本行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
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
监管总局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
本行股权。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
行动关系。
第九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管
总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本行股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予以质押:
(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权标的向本行质押的;
(二)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
(三)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超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股东股权质押限制比例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
第十一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本行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
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
本行应当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包括本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家。
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殊情形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
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证券市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定为准。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的,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各方须一并向本行报告,报告材料目录如下:
(一)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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