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层
具有约束力,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 本行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
用及公允原则。本行应将该关联交易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和条件进行。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
监管机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的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 本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
组织。本行关联方名单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类认定和管理。具体定义及范围详见本办法附件 1。
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
联交易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牵头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资料,梳理确定关联方名单,形成完整的关联方信息档案和资料库,并根据关联方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维
护和下发执行。各业务及相关部门应负责将确认的关联方名单及相关信息嵌入自身业务系统中并进行动态维护。
本行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开展关联方名单的搜集、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
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关联方情况。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第九条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 5%但是对
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 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报告内容,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报告。
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行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二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
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需根据本办法对关联方进行识别和确认,如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
合规使用关联方名单,不得违反规定将关联方信息用于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内客户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分类
第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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