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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8:40:19 股吧网页版
江阴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非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行独立董事可以推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履职相关问题。

本行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最多同时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
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本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
信誉,且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金融、
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七)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九)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本行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本行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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