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法规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 本行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行长室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内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 本行内部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本行内部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与评估。
第二章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
第八条 本行建立与业务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
第九条 本行各级机构与各类业务( 包括分支机构及外包的业务活动) ,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审计职责、报告与沟通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本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本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高级管理层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本行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四章审计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
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工作,以达到如下管理目的:实现内部审计目标;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监管与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和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依据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定期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确保其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本行构建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交流。
第十八条 本行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等从业资质;
(二)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理解本行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
(三)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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