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行股东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本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过半数且不少于 2 名的独立董事(本行只有 2
名独立董事时,则为 2名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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