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称为重大信息,相关标准参照《证券法》第五章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上述所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对公司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报告义务人范围根据公司信息内部报告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重大信息,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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