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