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 5 号》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对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如《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盈利预测;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法院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或裁决;
(十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务;
(十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二十)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四)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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