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还应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如下单位、部门或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主动地将重大事项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备案,未报备案的,以职务高者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 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执行上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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