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者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者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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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提名。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董事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董事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要求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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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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