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行为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者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者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于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经本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先将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及有关材料报本公司,在本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的实际业
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者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公司不鼓励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范围内,不得超过审批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业务开展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额度(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信息。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职责范围与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之前,需成立由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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