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者控股或者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还应遵守《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在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于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经本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投资方案及有关材料报本公司,在本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并及时披露。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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