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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