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0 18:15:13 股吧网页版
华源控股: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四条所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
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就该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
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