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条 总经理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签署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等;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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