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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