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职责权利对等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业内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和监督执行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贡献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政策及初步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固定薪酬、浮动薪酬、津贴等。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每季度支付一次,除此以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任公司职务领取对应的固定薪酬及浮动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三)专职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薪酬包括固定薪酬(按月支付)及浮动薪酬,浮动薪酬按照薪酬考核方案发放。
(四)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任公司职务领取对应的固定薪酬及浮动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五)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计发薪酬。
(六)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就任或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调整,应制订具体的调整方案并分别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政府奖励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基本工资、绩效
奖金中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年度浮动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有权部门严重警告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行政处罚或被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任免的。
第十三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提议变更考核办法,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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