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公司至少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因内部审计效率和质量低下而造成内部审计成本增加。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控制中,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科学合理。
(二)公司内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并保证严格执行。
(三)公司内审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内部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五)内审部门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门的设置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内审部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兼职审计人员,也可聘请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殊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门的审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
业务流程政策。
(二)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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