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安全、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
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须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与审核
第七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中心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关联关系等);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书面意见,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财务负责人批准。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
董事会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除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的被担保人,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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