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强化对外投资风险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按照《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投资部门为具体执行和管理部门。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各子公司相关机构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上述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方法遵从《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除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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