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范围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风险投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二)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已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执行并在投资额度内的风险投资项目除外。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投资额度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已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执行并在投资额度内的风险投资项目除外。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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