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职责与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当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应当具备《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解除;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交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