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名独立董事人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须在该次股东会上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决定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六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第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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