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部门或总经理办公会;
(三)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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