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公司的关联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先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后,再由总经理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事项。
除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外,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条第(一)项涉及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交易的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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