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发布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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