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需要,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责任为制订或定期检验公司的长期发
展战略、发展规划,根据公司内外部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可持续发展方案进行审查和定期检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关于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了解、分析和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审查可持续发展政策和程序,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审议可持续发展相关提案;
(七)定期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专项工作组,负
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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