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8 19:38:14 股吧网页版
可立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
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立克”或“公司”)委托,作为公
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
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7 号,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修订,目前现行有效为《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定,但公司目前暂未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有关监事会内部机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执行。

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
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
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金杜依赖公司及其有关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