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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