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就《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5、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6、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次权益变动导致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9、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审查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批、审查程序及通过审批、审查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0、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12、本财务顾问已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订立财务顾问协议,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出了约定。
1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录
声明...... 1
目录 ...... 3
释义 ...... 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 5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11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2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2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的核查...... 22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23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2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28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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