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负责人。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及生产活动中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出现第八条至第十
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而知悉或可能知悉的人员;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公司子公司拟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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