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
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
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
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
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
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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