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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9:04:13 股吧网页版
众兴菌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
管理程序等进行。

公司控股子(孙)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制度,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审慎开展,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
应当合理安排、妥善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
制等专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
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
突发事件。

第三章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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