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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外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与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
格应符合: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其任职资格
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及第六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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