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自身
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安全、诚信合法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
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董
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提交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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