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
股东履行本规范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并督促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关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
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等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
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问询。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规定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控制权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后一个月内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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