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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 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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