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 董事离职情形包括: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除职务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解除职务的;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四))职工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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