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审慎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计划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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