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统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 禁止占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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