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核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且在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内容;
(三)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主债权履约情况及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被担保人其他股东提供同等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风险措施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的经办部门是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并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报告,并审核担保合同条款。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担保合同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资料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二)担保的借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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