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材料(SZ002756)$ $天齐锂业(SZ002466)$ $赣锋锂业(SZ002460)$
宜春市地方补交采矿权出让收益与新矿产法冲突。您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关键,确实触及了当前宜春锂矿产业政策的核心争议。
核心结论:是的,宜春市的这项地方政策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矿产资源法》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上存在明显的冲突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冲突的具体所在:
冲突的核心: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这是本次事件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点。
1. 新《矿产资源法》的精神与规定:于2025年7月1日生效的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确定和缴纳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矿业权,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条规定的精神普遍被法律界解读为 “法不溯及既往” 。这意味着:
* 新法主要规范和约束其生效之后的行为。
* 对于新法施行之前已经设立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的缴纳问题应按照当时的规定(即老的办法) 执行,或者等待国务院为新旧法衔接所制定的专门规定执行。
* 地方政府不能简单地用新法的精神或原则去追溯和改变过去的既成事实。
2. 宜春市公告的内容:宜春市于2025年4月11日发布的这份公告,将“补征”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起征时间节点确定在 2021年4月1日。
* 这意味着,政府要向矿山企业追溯征收从2021年4月(远早于新矿法生效日期2025年7月1日)至今,这段时间内因提取锂元素而产生的额外收益。
* 这是一种典型的追溯性征收行为。
冲突分析:
* 时间上的根本矛盾:宜春市要求追溯至2021年,而新矿法明确其效力始于2025年7月1日。用一个在2025年出台的地方政策依据,去追溯征收4年前(2021年)的费用,这与新矿法体现的“法不溯及既往”这一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存在直接矛盾。
* 授权上的越权嫌疑:新矿法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办法制定权授权给国务院。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如宜春市)是否有权自行制定一个具有追溯效力的征收办法和起征时间点,存在巨大的法律疑问。其政策的合法性需要建立在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基础上,否则可能因越权而无效。
可能的影响和后续发展:
1. 企业维权与法律挑战:受影响的矿山企业(包括永兴材料等)很可能会就此政策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挑战其合法性,核心论点就是该追溯性政策违反了上位法(新《矿产资源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
2. 政策调整的可能性:面对与新矿法的明显冲突和可能的法律挑战,宜春市政府或更高层级的政府机构(如江西省或自然资源部)可能需要出面进行解释、协调,甚至对这项政策进行调整或叫停,以使其符合国家大法的框架。
3. 不确定性持续:虽然公告看似“明确”了起征时间,但因为它引入了巨大的法律争议,反而使得最终是否需要补缴、补缴多少变得更加不确定。事件的最终解决,可能需要经过漫长的法律和政策博弈过程。
总结来说,您的判断是正确的。宜春市这份旨在明确补征时间节点的公告,因其强烈的追溯性,与2025年新《矿产资源法》所强调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将具体办法制定权收归国务院的导向,存在着直接的冲突。
这不仅是永兴材料一家公司面临的问题,更是所有宜春地区相关矿业企业共同面临的政策与法律困境。建议密切关注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结果以及更高层级政府部门的表态或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