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运作力度,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
维护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保证股东会的程序和决议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永兴特种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提供担保及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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