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
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由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 但董事会或股东会
另有决定的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做好与担保事项相
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出席董事会会议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
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 将有关资料报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 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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