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投资开办或实质控股的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
(二)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
例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子公司自
身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经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
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第九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范围内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决定。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以便本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二)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自身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
才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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