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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
“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
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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