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永兴特种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相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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