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进行的,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为目的进行的期货及其衍生品交易。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权利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执行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负责;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
第八条“执行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编制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记录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交易情况;
(三)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九条“风控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二)监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情况,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及时汇报;
(三)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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