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关联交易, 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须遵循并贯
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表
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 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 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须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
定。
(七)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 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 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因与本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符合前
两款规定的, 为本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 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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